肥料包裝桶及其標識的正確、規范,有利于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,有利于明確產品質量責任。從我們近幾年對肥料包裝桶及其標識的抽查中,發現了較多的問題,概括如下:
1.為了降低成本,忽視包裝質量,違背了GB8569一8《固體化學肥料包裝桶》的技術要求。
例如過磷酸鈣、農業用碳酸氫錢等產品要求用多層或復合袋包裝,但有的企業只用編織袋包裝,若遇雨淋易引起養分流失和水分升高,或產品分解揮發,導致產品質量下降。
2 標識不全,標識內容不符合《產品質量法》和標準要求。有的肥料包裝桶袋上只印廠名、不印廠址,有的甚至廠名也沒有。
有的復混肥料包裝桶含Cl一卻未注明,如果用于不宜Cl一的作物,如煙草,易對作物造成危害;以鈣鎂磷肥為磷素來源的復混肥料不注明拘溶性磷,在不合適的土壤(如堿性土壤)中施用,肥效不明顯,對土壤易造成破壞。
3.錯誤標識,偽冒現象嚴重。
肥料包裝桶的標識是對所包肥料的說明,什么肥料標識什么內容,但有些企業以次充好,人為地把合格品標為一等品甚至優等品,欺騙用戶。
目前B1G一0394中尚未有中5、微量元素指數要求。所以不少生產企業特別是廣東一些肥料包裝桶生產企業,利用標準的缺陷,把中、微量元素疊加,并且不分別指出,如標注“s、ea、Mg、zn、B、17”等。硫、鈣、鎂是中t元素,鋅、硼是微量元素,究竟單一元素含量是多少?二者可否疊加?這樣標注可否準確?這均是要規范的問題。假若單獨鈣含量已達到17%,其他元素有沒有加人,產品也是符合標識要求的了。據了解,一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,根本就未添加任何微量元素,只是利用標準的缺陷,檢驗機構無法正確地作出判定來鉆空子而已。
4、未標注構溶性磷、含氛標識。
GB15063一94標準規定:以鈣鎂磷肥為單元肥料,配人氮和(或)鉀制成的復混肥料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指標。
但必-須在肥料包裝桶包裝標識上注明含構溶性磷。由于廣西多數復混肥生產企業采用鈣鎂磷肥為單元肥料,該類產品水溶性差,一般僅施用于早地作物,對水稻等農作物施肥效果不顯著,不標注構溶性磷,就會對用戶起誤導作用。而以肥料包裝桶抓化物為基礎肥料制成的復混肥料不注明含抓標記,則可能會給忌用氯化物的如煙草、茶葉等農作物,使用到含有氛化物的肥料時帶來肥害。